九游网页版,九游(中国)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宣传统战部 时间:2024-11-0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2014】5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部门(包括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外单位租用学院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二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三尺讲坛有纪律”,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第三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
2.面向本部门或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本部门或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后方可举行。如属于湘商职院发【2012】7号文件规定的学术活动,需按该文件规定由科研产业处审批后,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3.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院团委同意,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4.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请到所在部门审批后,经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举行。
5.校外单位借用学院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且面向学院师生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按相关程序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活动过程的把控、安全保卫等事项由出借单位负责。对未经批准举办活动或违反规定出借场所的,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部门要如实填写《九游网页版,九游(中国)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
第五条 学院师生受学院委派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发言)人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要求,不得违背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规定。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必须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并将讲稿等资料在宣传统战部报备。
第六条 主办部门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组织管理,活动规模较大的,必须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批准举办的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般只作新闻报道,不作现场录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九游网页版,九游(中国)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部门(包括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外单位租用学院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二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三尺讲坛有纪律”,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第三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
2.面向本部门或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本部门或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后方可举行。如属于湘商职院发【2012】7号文件规定的学术活动,需按该文件规定由科研产业处审批后,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3.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院团委同意,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4.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请到所在部门审批后,经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举行。
5.校外单位借用学院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且面向学院师生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按相关程序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活动过程的把控、安全保卫等事项由出借单位负责。对未经批准举办活动或违反规定出借场所的,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部门要如实填写《九游网页版,九游(中国)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
第五条 学院师生受学院委派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发言)人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要求,不得违背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规定。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必须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并将讲稿等资料在宣传统战部报备。
第六条 主办部门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组织管理,活动规模较大的,必须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批准举办的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般只作新闻报道,不作现场录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九游网页版,九游(中国)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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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表
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表
报告人 姓名 |
职称 | 职务 | 主办单位 | ||||||||
报告人单位 | 活动时间 | ||||||||||
报告人简要介绍 | 活动地点 | ||||||||||
参会人员范围 | |||||||||||
报告内容简介 | |||||||||||
主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相关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院党委宣传统战部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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