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团员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团委 时间:2023-11-16
各团总支、各团支部:
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湘商职院团发〔2022〕21号)要求,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即日起开展我校2023-2024年度(2023年9月-2024年8月)团员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标准
1.教工团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2.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原则上“智慧团建”系统内组织关系尚在我校的学生团员均需缴纳团费。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二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二、工作时间安排
团费原则上按照“智慧团建”系统录入人数核定,有变化的应另行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清点无误后,缴费至财务处学生缴费窗口,填写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二级学院团总支公章,将收据及收缴情况登记表于11月25日前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附件: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湘商职院团发〔2022〕21号)要求,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即日起开展我校2023-2024年度(2023年9月-2024年8月)团员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标准
1.教工团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2.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原则上“智慧团建”系统内组织关系尚在我校的学生团员均需缴纳团费。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二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二、工作时间安排
团费原则上按照“智慧团建”系统录入人数核定,有变化的应另行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清点无误后,缴费至财务处学生缴费窗口,填写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二级学院团总支公章,将收据及收缴情况登记表于11月25日前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附件: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