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是如何发展的?
来源:未知 时间:2024-03-07
我国审计历史源远流长,从国家审计发展过程看,大体经历了古代审计、近代审计和现代审计三个阶段。
公元前11世纪至1840年为我国古代审计阶段。我国国家审计产生于西周时代,其主要标志是“宰夫”一职的出现。在周朝官制天官系统中,大宰、小宰和司会等官职均与审计职责有关。大宰为天官之长,其中有“以八法治官府”之审计职掌,即就会计之中有失考断之;大宰还受计岁会,每三年还要对各级官吏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功过进行奖惩。小宰为大宰属员,协助大宰受计。小宰的属员宰夫是周代官厅审计的主持者,是主管“治朝之法”的官员,他不掌管任何财物收支,只负责对各官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全面审查,就地稽查财物收支情况,临视群吏执行朝法,以维护国王的利益,如发现违法乱纪之事,可越级向天官乃至国王报告,加以惩处,对用财得当者,给予奖励。
秦汉时期是审计与会计由合一而渐次分离,审计走向独立的阶段,秦代实行御史制度。国家设御史大夫直接辅佐皇帝,行使对国家政治和财政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三十六郡设监御史,负责郡、县的政治和财政监察工作,全国上下形成了完整的网络。汉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兼上计之职,行使监察大权,并制定了有关上计实行办法的“上计律”,更加完善了自春秋战国时期所形成的上汁制度,从而使我国审计与法相联系,成为我国审计立法的开端。
隋、唐两代,在“刑部”下设“比部”,进行审计。比部是独立的审计组织,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行使司法审计监察权,专管“勾稽天下财赋”。
宋时,除在刑部之下设有比部外,北宋初还在太府寺内设审计司,并在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诸军请司专勾司,专门审查军政开支。后于南宋改“诸军诸司专勾司”为“审计院”,从此,“审计”一词,不仅成为我国审计机构的命名,而且成了我国财政财务监督的专用名词。元朝取消了比部,户部行使审核会计报告权。明、清时,比部职权虚有其名,另设六科,十三道监察御史,构成独立的监察系统,即所谓的科道制度。事实上,元、明、清三代基本上未设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处于中衰时期。
1840年至1949年为我国近代审计阶段。辛亥革命以后,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北京政府,在国务院下设“中央审计处”,各省设“审计分处”,并公布《审计处暂行规定《暂行审计规则》、《执行规则》、《收支凭证的证明条例》等市。<规。民国三年改审计处为“审计院”,颁布《审计法》和《审一;上实施规则》。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公布《审计院组织法》,仍设“审计院”。民国二十年改“审计院”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民国 时期审计的一个最重要的恃点是:审计法规的完备达到空前的程度。一方面,它突破了历代将审计内容附于其他刑事法规之内的习惯做法,公布了大量的专门的审计法规;另一方面,所颁布的审计法规涉及到审计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审计法规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组织和根据地工农政权中也实行了审计制度,既有一定的审计组织,也颁布了一些审计法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 7月建立的省港罢工委员会中就设有审计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于 1934年公布了《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设工中央审计委员会,并在省和直属市分设审计委员会,重点是审查开支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问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边区行署、专区、县均有审计委员会。
解放以后,我国审计步入现代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学习苏联的经验,以会计检查取代了审计,国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一方面赋予会计人员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职权;另一方面实行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财政、税务、银行进行业务监督。但这些检查监督,既不能自行监督,也不能互相监督,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的审计制度、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监督体系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出于健全民主与法制,为宏观调控服务,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定了在我国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在国务院设立了审计署,县以上的各级人员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4年12月17日,中国审计学会成立。1985年8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又公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规定。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 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社会审计应用而生。北洋政府1918年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1921年在上海开始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执行审计工作。以后又先后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会计师复验章程》、《会计师章程》等,规范了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取消了社会审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和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总方针的需要,于1979年开始陆续设立会计顾间处。1980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同年5月开始筹备上海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于次年正式开业,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会计和审计的有关业务。我国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0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对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任务所做的规定,它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审计的发展。根据会计法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5年财政部批准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至第7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这些法规与准则的公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发展及其规范化。
从1983年起,审计部门领导下的审计事务所在全国陆续组建,1987年1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开展审计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然后在审计条例中二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审计组织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并颁发了《财办字门995)26号》文件。从此我国社会审计事业走上了统一发展的道路。
(三)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
我国早期的皇室审计、寺院审计均属于内部审计的范畴。现代内部审计在民国时期就已诞生,特别在铁路、银行系统,解放前就有了较为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解放初期;我国一些大型专业公司和厂矿企业也曾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一些中型企业也设有专职的审计人员,只是到1953年全面学习苏联后才被撤销。
我国社会主义内部审计是从1983年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1985年12月公布了《审计署关上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暂行规定中所阐述的内部审计问题;后来在《审计条例》中,又原则地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及审计范围等;当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后,各业务主管部门(部、厅、局),又针对本系统情况做出了系统内部审计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述的一些制度和规定,促使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迅速建立和内审工作广泛而又深入地开展。1995年7月14日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它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内部审计制度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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